关于2010年第四批注销过期实验室
资质认定证书的公告
苏质监认函[2010]23号
为加强实验室资质认定管理,规范实验室资质认定行政许可行为,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86号令)第二十一条“申请人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提出复查、验收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发证单位注销资质认定证书,并停止其使用标志” 的规定,现将部分已过期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证书予以注销。被注销资质认定证书的单位,自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满后不得再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